全媒记者 苏钰杰
12月21日,《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作为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项目,这是继上月《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后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是长江流域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根据《条例》,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此次立法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此次立法关注噪声污染,《条例》明确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例》明确,除安全等因素外,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本市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为形成管理闭环,《条例》明确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出具接收单证,内河船舶靠港应当出示单证,港口经营人应当查看单证并记录相关情况;内河船舶拒不出示单证或作出说明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装卸作业。
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上海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条例》设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专章,明确上海市应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等信息,建立执法联勤联动、应急协作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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