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记者 周佳玲
近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磷石膏治理、生态修复、绿色发展、文化保护与传承、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一章。
《条例》明确,为了加强在该省境内的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所称乌江流域,是指由该省境内乌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涉及的毕节市、六盘水市、安顺市、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铜仁市,以及黔东南州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关于航运发展的相关作业,《条例》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此外,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同时,鼓励从事水上旅游、水上体育以及载运500吨以下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资金补助。
在文化保护与传承方面,《条例》提出,要加强对乌江流域长征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航运文化、盐运文化、茶文化等乌江特色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利用。
图片源于: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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