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构建了统一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系,明确了水运便民服务保障举措,创新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江苏由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迈进。
今后,江苏省内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有关航道、港口等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涉及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实施。
《条例》规定,江苏省政府将建立全省港口投资运营平台,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引导港口间分工协作和联合运营,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促进港口一体化发展;鼓励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在便民服务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一次性采集水路交通运输有关证书、证照等信息,实现数据共享;船闸管理机构要提升监管水平、通过船闸智能化运行,缩短过闸时间,提高过闸效率;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提供船舶加油、加气、加水、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购物、通讯等服务;在船舶大量滞留情况下,有关部门要采取救援处置措施,为船上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对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了三方面创新制度设计:一是建立船舶安全通航尺度发布和船舶就近检验制度;二是建立船舶进出港和有关保险制度;三是建立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安装和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