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记者 王寅娜
案件回放:2019年8月12日,海旺公司与中欣公司和广业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由海旺公司出船为中欣公司和广业公司承运货物;并约定如果装载计划落空,广业公司应赔偿原告运费总额30%即580320元。
由于海旺公司未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便与第三家公司订立了航次租船合同,由其出船运载货物。8月21日,已抵达合同约定装货港的货船由于没有接收到装载货物的计划,选择空载返回。这也导致广业公司和中欣公司交货逾期。由于协商未果,海旺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广业公司向其支付租船损失569160元,广业公司和中欣公司就落空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释理明法: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海旺公司没有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且过错在于海旺公司。
其次,货船撤船行为发生在被告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货物的情况下,海旺公司提出撤船,而并非因两被告表示无法提供货物交其承运。海旺公司选择撤船而不是主张滞期费,是其主动选择不再履行该合同。
因此,广州海事法院驳回了海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装载落空费是国内航次租船合同普遍采用的条款,是对船舶落空和货物落空违约行为的惩罚性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备同等的约束力与惩罚力,双方均应按照航次租约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而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未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参与市场经营,其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及相关条款,包括装载落空的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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