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记者 马榕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批准山东省青岛港、天津市天津港、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浙江宁波舟山港、福建福州江阴港,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是外贸货物运到离境港并办理结关手续以后方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时,尚未运到对应的离境港,即视为已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
启运港退税模式下,出口企业可大大节省货物从启运港至离境港的途中运输时间,以及在离境港靠港、等待装船、办理离境手续、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等时间,退税周期的大幅缩短将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
启运港退税政策项下,对启运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直接退税,出口企业缩短退税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更愿意就近从启运港办理出口,实现出口企业和启运港的“双赢”。对离境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只有通过相应的离境港离境,方可在启运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大大增加了离境港的中转货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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