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牵头制定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简称《海事履约安排》),以有效履行《IMO文书实施规则》(简称《III规则》)规定的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各项责任和义务,为实现IMO“清洁海洋上的安全和高效航运”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海事履约安排》旨在全面和充分地实施和执行《III规则》所覆盖的强制性法律文件规定,主要包括海上人命安全领域的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领域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和《修订<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MARPOL 1997议定书),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领域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1978公约),载重线领域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公约)和《<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1988议定书),船舶吨位丈量领域的《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1969公约),海上避碰领域的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 1972公约)。
《海事履约安排》明确,将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明确海事履约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履约安排,持续评估并提升履行所加入国际海事公约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具体包括,确保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国内立法,确保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以及确保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成效的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