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力度,日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联合印发《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从信贷融资、保险保障、融资租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四个方面出台十三条措施支持航运业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充分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的功能。把在泉州市的航运企业及其融资需求全部纳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推送给在泉银行业机构。推动银行业机构提高审批效率,在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上取得更大突破;适时设立航运金融服务中心,对航运企业分类管理,适用相应的信用评级。鼓励创新特色产品,对参加泉州市金融创新项目评选获奖的航运金融产品予以奖励。鼓励银行业机构以“一行业一方案”的模式向上级行争取航运业专项额度和审批权限。支持银行业机构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及省市政策性优惠贷款,确保航运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全市同类平均水平。
在优化保险保障功能上,实施船舶保险保费补贴,对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给予航运企业自该船舶落户后12个月实际缴交船舶保险保费30%的保费补贴。扩大航运保险业务规模,推动基础较好的保险机构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召开专场推介会、招商会,展示泉州航运保险产品和特色服务。提升保险保后服务水平,加大保险专业队伍建设,向上争取资源和权限倾斜,组建航运保险专业服务团队,建立保险机构行业协同沟通机制。
《若干措施》提出发展航运业融资租赁。对年租赁余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机构购入生产设备并被企业法人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1%给予奖励。租赁机构开展船舶、港机港电设备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纳入以上补助范围。
为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我市将培育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内外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区域性总部、专营机构、再保险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为我市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鼓励银行为航运企业提供在线结算服务,设立或引入航运服务第三方平台,实现对航运业货代公司订舱、开票、运费支付等全流程线上服务,提升航运费用结算效率。梳理航运企业服务需求清单,健全跟踪回访机制,对无法解决的事项可提交市金融发展工作调度机制予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