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这是湖北省和重庆市两个省级行政区域的首个地方协同立法。
《条例(草案)》共9章49条,由总则、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为湖北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加强上下游一体协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消除船舶污染防治风险隐患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一是全面推行“分类收集、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防治模式,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明确交付和接收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二是落实岸电扶持政策,规范岸电配套和供应,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等,减少大气污染。三是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条例(草案)》还在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加大船舶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