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上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并于当日依法裁定准许。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作为司法解释于10月1日生效以来,内地法院受理的首起香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
2018年5月,申请人香港某海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申请人通过提供货轮,将被申请人的一批煤炭从印度尼西亚运输到上海。后因被申请人取消租约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临时仲裁。在临时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支付18万美元。然而,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申请人根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7月16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上海海事法院转递其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和其他财产。收到保全申请后,上海海事法院依照《仲裁保全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仲裁保全安排》生效施行后,更便于两地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预防性救济措施的相互协助,此次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高效做出裁定,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