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日前,商务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了适用于海南自贸区的其他自贸区施行政策,包括4方面共30项政策内容。
在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提出,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在加快航运领域发展方面,《通知》提出,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进一步便利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从事海员外派服务,支持设立船员改革试点港口,在船员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引导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开展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最大限度实现覆盖船舶抵离、港口作业等口岸作业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推进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建立健全适合海岛与内陆多式联运的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此外,《通知》还提出,允许海南自贸试验区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在符合监管条件及不用于内销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同时,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