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现将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指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通知》要求在交通运输行业落地实施。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为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二、实现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形成了清单(具体见附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清单执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
三、实施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
按照《通知》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暂不包括“审批改为备案”。
(一)直接取消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对“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实行直接取消审批。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实施初审。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二)实行告知承诺。交通运输部门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等7项实行告知承诺。要一次性告知企业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三)优化审批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31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应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推进减程序、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杜绝模糊性、兜底性内容。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管控的事项,应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
(四)完善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配套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办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办理结果信息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并主动归集企业经营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实现所有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重大影响。要抓好落地实施,明确具体改革措施。加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累经验。
(二)强化统筹协调。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更好发挥“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作用。做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衔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实现协调共振,形成改革合力,提升改革总体效能。
(三)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中,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得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由放弃监管、放松监管,逃避监管责任。
(四)强化信息保障。强化系统平台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加强业务系统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部、省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归集共享,为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推动实现数据共享畅通。
(五)强化宣传培训。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培训,重点培训牵头实施部门、行政审批一线工作人员。
(六)强化督促落实。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照改革任务全面抓好工作落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对国务院大督查和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互联网+平台”、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要坚决整改落实。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