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申请需在2020年3月1前完成,逾期不接受申请。
日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落实2019年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上海港范围内向上海海事局缴纳的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将退付缴款人(以《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抬头为准),退付金额为《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缴费金额的20%。
缴款人完成缴款间隔一个自然月后,可申请资金退付,可分批申请。2020年3月1日前完成2019年度全部退付申请,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我国现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
办法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义务缴纳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
其中,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内河水运建设支出,包括内河航道、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中西部内河港口建设等;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