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
通知规定,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享受ETC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收费公路客运班车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我省客运班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