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就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制式(征求意见稿)》《内河高速客船安全航行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要求有关单位于4月12日前书面进行反馈。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制式(征求意见稿)》是对25年前我国制定的《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GB 15359—1994)的修订和完善,修订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承担,起草单位有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和天津理工大学。由于原标准自颁布执行距今已20余年,部分指标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灯船及大型浮标在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适当引入行业新技术,对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使标准能够更加适应水运发展需要,实现助航设备在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领域的国际化接轨。新标准修改了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制式范围的表述,灯船、大型浮标的定义,雷达应答器编码的要求;增加了雷达应答器编码作用距离的要求,雷达反射器的要求,实体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的要求,作为专用标志设置的大型浮标制式要求,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灯器、灯器平衡器设置的要求等。修订单位建议,由于新标准涉及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的数量多,地域范围广,标准执行不能一蹴而就,建议新标准发布日至实施日设立6个月的过渡期。
《内河高速客船安全航行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对JT 394—1999《内河高速客船安全航行技术条件》进行了完善与修订,起草单位为黑龙江海事局,编制参加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新标准规定了内河高速客船定义、船舶状态及操纵、船员素质、乘客、安全航行注意事项等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相较原有标准,明确高速客船每次开航前应对重要部位及设备进行自查,要求电气装置可随时安全、可靠地供电和接地,当船尾出现明显的“八字”形波、并伴有航速下降和主机过载等现象时,应立即检查水翼或其立柱是否已挂有异物等,对当前我国内河高速客船的船舶操纵、作业、避碰等均有较大指导作用。标准修订单位建议新标准在发布6个月后实施。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在2010年发布《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18180-2010)基础上进行大幅度修订与完善,起草单位包括中国船级社(CCS)武汉规范研究所、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在一般安全方面,新标准修订补充和完善了装卸软管的内容,新增作业时用于消防系统的监控报警系统应处在工作状态的要求,修订了人员进入货舱处所、屏壁间处所、留空处所、隔离空舱、内设货物管路的处所以及可能积聚货物蒸汽的其他处所之前的通风等安全要求,修订了作业期间出现雷暴天气时的作业要求,修订了关于进入货舱处所和屏壁间处所携带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的要求,新增低温货物作业时人员防护要求等。在装卸货作业方面,新标准修订了船舶靠泊前应进行兼容性和安全性评估要求,过驳作业船与船之间交换信息的要求,新增双方应确认已按照系泊计划对船舶进行系泊的要求,装卸货连接要求,修订作业前应急关闭系统(ESD)测试要求,新增蒸发气管理的要求;修订装货舱装载极限的要求,新增装卸作业结束后的检查要求等。标准修订单位认为,新标准实施上不存在困难,因此,建议不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在《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 154-1994)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由大连海事大学和广东海事局承担起草工作。新标准综合考虑了我国远洋、近海和内河运输油船及洗舱站在洗舱、清舱安全作业所涉及的人员、船舶、船公司、作业环境、安保等各方面,涵盖了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各方面要求,包括设备、船舶、人员、作业程序、作业环境、风险控制等,对实际清洗舱作业提出了更为规范而严格的安全作业要求,是指导我国油船洗舱作业的基础性标准。新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尽可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等相关公约、规则在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二是总体上与IMO出版的《原油洗舱系统》(2000版)以及国际航运协会(ICS)、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与国际港口与码头联合会(IAPH)出版的《国际油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第5版,ISGOTT)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为使标准得到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标准制定单位建议,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以及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我国内河油船洗舱站的合理布点工作。本标准编制组认为目前我国实施《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客观条件成熟,不存在实质性技术改造难度等困难,可不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