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出口船舶占总量的90%以上,造船三大指标以载重吨计国际市场份额均超40%。新冠疫情以及防控措施,为造船业复工复产带来一定影响。如何应对疫情带来的建造延期,成为船厂最为关心的问题。
1、审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方面,船企在考虑某一事件是否能够满足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或“延期”条款时,应优先考虑该类事件是否已经列明于条款中。昨天的相关文章中所对比的不同国际造船合同格式条款中均将“epidemic”或“quarantine”等事件列入“延误原因”。
另一方面,如在“不可抗力”条款外,另行约定判断标准(如Norwegian格式)或约定“一般用语(general words)”,则建造方也可依赖这类条款主张如流行病或防疫隔离措施构成了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建造方不应忽略可延长的期限是合约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船舶建造或交付船舶的延误时间,故建造方仅主张不可抗力事件本身的持续期间不足以援引这类条款下的权利,还须证明由此导致“船舶建造或交付船舶”的延误时间。
2、依据合同要求发送通知
前几天相关文章所列举的多份国际造船合同格式均对“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了通知的要求。虽部分合同格式并未明确规定发出“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是援引条款的前提,但一般认为,“不可抗力”通知的发出是建造方可依赖“可允许延误”延长交船期限的前提条件。因为这类要求是为使买方能够有机会及时调查相关延误情况,并在必要时质疑建造方的主张。而通知的期限也尤为重要,因为这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准确计算出建造方所主张的对交船日期的延长时间,以便能使买方准确计算可取消合约的日期。英国法院在有关案件中认为,这类通知期限的条文对于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条件(condition),且“主张‘不可抗力’延期一般应以建造方及时发出有关其所依赖的事件的通知为条件(the right to claim ‘force majeure’ extensions should normally be held conditional upon the builder giving timely notices of the events on which he seeks to rely)”。Newbuildcon 2007、Norwegian 2000等合同格式则更是明确了按约定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造船企业因受种种因素影响,常出现未按合同要求发出通知的情况,这将会影响建造方援引不可抗力事件以延长交船期的权利,会使建造方在后续争议解决过程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3、搜集并保存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的相关证据
作为主张“可允许延误”存在的一方,建造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以及带来的延误事实。
在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近日中国贸促会及各地分会也已经签发了相关的“不可抗力证明”。从法律角度,该证明在个案中的证明力需具体分析。如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要提供此类证明,则主张方就有义务将此类证明作为证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比较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格式的条款均未对建造方用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做出具体规定,也未约定以特定机构签发的“不可抗力证明”作为发送“不可抗力通知”的前提条件。因此,建造方若主张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则在向买方按合同约定要求发出通知外,还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尤其证明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的延误。
一般来说,这类证据可以包括:
(1)权威性新闻媒体对相关事件的报道;(2)政府当局因不可抗力事件(如疫情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如封闭交通、隔离等);(3)合同的相关履行受到影响的证据(如分包商无法供货、供应商无法提供物料用于生产等);(4)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所带来实际的延误时间;(5)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
上述第(4)项对于船舶建造行业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行业来说尤其重要。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工程计划本身的复杂性,需要通过“关键路径分析(critical path analysis)”来证明某一个不可抗力事件会最终影响到船舶的整个建造时间或交船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如果建造方没有对建造工程的路径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并保留相关工程时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影响而带来的延误,那么,在事后重新开始分析的难度将会比较大,且对于复杂、时间跨度大的项目尤为如此。因此,建造方主张“不可抗力”条款后将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能忽视的,务必应充分准备。
4、关注买方是否存在履约延误
国际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或“延误条款”)一般仅针对建造方的交船时间的延长,而其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约条文中并不针对买方(船东)履行合同的延期。因此,从逻辑上,建造方援引“不可抗力”事件未必可以产生延长合同相对方履行期限的效果。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买方在合同履行中也可能存在延误,如提供供应品(Buyers’ Supplies)、延迟审图等,这类延误发生也会给建造方带来相应的保护性权利 。但根据造船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一般买方并不能依赖“不可抗力”为买方履行的延误主张合同下的抗辩。因此,建造方在寻求依据造船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延长交船时间的同时,也应关注买方是否存在履行延误,并根据合同条款合理主张权利。
5、结论
目前新冠病毒疫情对很多行业的影响明显,虽然“流行病”和“检疫隔离”一般情况下属于国际造船合同中“不可抗力延误”的事由,但国内船舶建造企业仍不能对交船期限延长问题掉以轻心,务必对可能导致的商业风险做好事实、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应对,并应注意国际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与《合同法》下“不可抗力”规则存在的明显差异。造船企业在疫情期间若欲援引造船合同中的“Force Majeure”条款主张延期,应遵循所订立条款的延期理由和程序提出,避免以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观点去“错误”理解造船合同中的条文,并建议造船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延期”的同时应积极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同时不应忽视“不可抗力”给合同相对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