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港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根据修改稿,安徽省将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强化港口规划编制管理、提高现有码头的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率、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
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动长三角地区港口一体化发展是贯彻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发展等国家战略,落实安徽省委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安徽省港口融入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是必要的。
修改稿新增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长三角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
强化港口规划编制管理
为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港口开发建设,提高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修改稿规定:对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原则,适应产业布局需要,统筹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等。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提高现有码头的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率
港口岸线是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对现有码头的优化整合,鼓励企业自用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有利于提高港口岸线的利用率。
修改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自用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
在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加强港口的传染病防治,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港口的人员流动性大,属于传染病传播的重点场所,对港口的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作出针对性规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依法防治疫情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港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必要的。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稿增加一款,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港口经营人接到船舶关于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港口经营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救援物资等,有利于强化人力物力保障,加强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十分必要。
修改稿新增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