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于7月1日上线试运行,7月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盖长江经济带所有港口,2021年6月底前全面覆盖并实现有效运行。
记者了解到,这一系统包含船舶预约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调度接收、城市转运处置、监管单位的联合监管和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等功能。通过这一系统,可对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的存量、交付转运以及码头污染物存储量、接收单位服务质量进行实时可视化动态监管,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是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能力、整治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联单管理电子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跨部门、上下游协作联动,推广和使用好覆盖全长江的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航运企业及其船舶、港口企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转运处置单位等下载安装信息系统客户端,有条件的结合地区实际,开展信息系统安装使用工作。要在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场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加强人员培训。安装和使用信息系统不得收取费用。
通知强调,要按职责指导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信息系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相关管理部门要运用信息系统,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发现电子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使用不闭环的,要进行现场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自2020年7月起,信息系统安装使用情况纳入部月度调度考核。
通知要求,加强数据共享。通过信息系统申请排放水污染物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无须再通过其他系统报告相关信息,产生的电子接收证明可替代原纸质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信息系统、推进电子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管理的地区,由港口所在地部门负责将自身系统与本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互享,长江干线港口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并网运行,支流港口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网运行。尚未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的地区,应使用本信息系统,不得再新建系统,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