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烟台综合保税区顺利通过验收。烟台保税港区跻身成为全国首批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的保税港区,综保区21项创新举措将全面落地实施。
烟台保税港区于2009年9月7日由国务院批复设立,是全国首家由出口加工区和临近港口整合升级而成的保税港区,已经成为烟台扩大对外开放、发展港口经济的重要政策功能平台,在全市深化改革开放中占有特殊地位。全区2019年实现进出口714.1亿元,约占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
烟台综合保税区于2020年4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设立,是在烟台保税港区的基础上整合优化而成的综合保税区。综保区的设立,标志着烟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再上新水平,标志着烟台乃至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取得新突破。烟台综合保税区将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全省发展格局,加快打造成全省一流、国内领先的对外开放新平台、新高地。
规划6.18平方公里
分为两个区块
昨日上午,烟台综合保税区验收工作会议在东山宾馆举行。随后,青岛海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组成联合验收组,统一乘车赴现场对烟台综合保税区进行了实地验收。
联合验收组认为,烟台综合保税区验收面积6.18平方公里内的基础设施、隔离监管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同意烟台综合保税区通过验收。
烟台综合保税区分为两个区块,其中区块一(东区)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面积3.92平方公里,东至港湾大道及海边,南至烟台港三号门及三突堤南护岸,西至环海路,北至沈海高速;区块二(西区)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2.26平方公里,东至北京中路,南至苏州大街及杭州大街,西至嘉兴路及天津南路,北至白银河。
4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烟台保税港区整合优化为烟台综合保税区。5月9日,海关总署专门印发《关于烟台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函》,就建设发展好烟台综合保税区提出明确要求。
烟台保税港区迅速贯彻国务院、海关总署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举全区之力投入到验收准备工作上,扎实做好综保区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完善升级。目前,区内隔离围网、巡逻通道、路灯、监控设施、海关监管信息系统、卡口、查检场地、监管仓库、检验检疫设施、海关办公用房及监管配套设施均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建设,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的基本要求,能够满足海关监管需要。
打造“五大中心”
落实21项举措
从保税港区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发展机遇、政策功能、营商环境的全面提升,必将对烟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烟台综合保税区东有烟台港、西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自贸试验区,资源要素集聚,产业配套齐全,具有区港一体、产城融合、交通便利的明显优势,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烟台综合保税区的开关运行,将进一步重塑政策优势,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综合保税区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集中、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意见》中还提出了21项具体举措,全方位多角度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包括拓展两个市场、提前适用政策、释放企业产能、促进内销便利、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促进研发创新、建设创新高地、优化信用管理、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简化进出区管理、便利货物流转、试行汽车保税存储、促进文物回流、开展检测维修、支持再制造业、创新监管模式、发展租赁业态、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服务外包、支持期货交割、推广创新制度。
从烟台保税港区到烟台综合保税区,政策更优惠,功能更多元,产业更高端,贸易更便利,将给烟台乃至全省带来重大政策利好。聚焦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定位,以转型升级综合保税区为契机,烟台综合保税区将围绕党建引领、政策带动、双招双引、外贸提升、环境优化、平安建设、改革创新等重点工作持续发力,促进综保区21项政策全面落地实施,打造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五大中心”,建设跨境电商、保税维修等特色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做优开放平台,着力发挥放大政策功能效应,确保外贸进出口等经济指标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继续走在前列,在全国同类功能区中持续争先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