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
禁止在长江上海段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货物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下简称“保护法”)已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即将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根据该条款“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为长江流域禁运货物。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五十四条第三款,《保护法》所指的“剧毒化学品”为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见附件2)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所指的“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为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见附件3)中列明的化学品。
根据《保护法》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属于《保护法》明确的上海市长江主河段,自2021年3月1日应禁止进出、过境及中转上述禁运货物,包括散装形式和包装形式通过船舶运输。依据其第九十条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为落实《保护法》要求,提请上海港各航运企业高度重视前述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船舶承载剧毒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出、过境及中转长江上海段。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
二0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