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大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的船籍、检验机构、登记材料、营运范围、税费等相关事项给予逐一说明,以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
《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
国际船舶登记包括七个种类
《条例》指出,三种船舶可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条例》指出,国际船舶登记包括七个种类,分别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
《条例》指出,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三方面的材料,分别是: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
船舶所有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船舶登记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制作并发放相应船舶登记证书。
《条例》提出,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是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二是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证据的;三是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条例》指出,符合办理船舶临时登记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审核后颁发临时证书。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一个月,以上两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条例》指出,国际船舶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其国际船舶国籍登记:一是申请人提交虚假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的;二是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登记资格要求的;三是船舶检验证书失效三个月以上的;四是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提交上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的;五是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是国际船舶质量评价连续三年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七是其他不再符合船舶登记要求的。
《条例》指出,国际船舶应当同时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方可航行、停泊和作业。
不同船舶按照规定享受不同税收优惠
《条例》指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国际船舶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的国际船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水路运输。
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联络机构,代表该企业与行政主管机关就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务等进行联络。
《条例》指出,对境外进口和境内建造的国际船舶,船用备件以及在船自用的燃料,按照有关规定免税或者退税。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国际船舶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船员服务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高级管理人员、船员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除此以外,《条例》还提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企业因开展国际船舶融资借用外债涉及跨境担保的,可以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事前审批,合同签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在保险方面,《条例》提出,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海损理算、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海运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