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海南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际船舶从事海南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和水上施工作业。这是记者6月28日从《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条例》共8章50条,旨在建立与海南自贸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围绕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海运服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于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国内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将对加快海南自贸港航运发展,助力海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提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际船舶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业务和水上施工作业。“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运输业务。水上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航道建设、疏浚等作业。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对外资船舶放开了海南省内的运输和水上施工市场,这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我们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实施更加开放的船舶运输政策’的具体举措。”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推动外资积极参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进驻海南或设立区域营运中心,推动海南航运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根据《条例》,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条例》明确放宽船舶名称的取名限制,允许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代替“船舶检验证书”作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解决了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谁先谁后”的历史性难题。扩大船舶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允许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信息。赋予电子船舶证书法律地位,打通船舶登记业务全网上办理“最后一公里”。
《条例》还明确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原件难以第一时间提交给船舶登记机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时,可以按照《条例》先申请办理临时船舶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解决了船东快速融资的需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解决了进口船舶转旗需要停航的难题。
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服务办法》。
《条例》在安全风险防控上也明确了一系列防控举措。例如,明确了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授权国际上高水平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的法定检验,筑牢防范低质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建立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等。随着《条例》实施和信息系统建设,自贸港将逐步形成高效、便捷、优质的船旗国特殊监管模式,为自贸港航运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